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
“啃老”是一种社会现象,子女在成年甚至成家后,仍消耗父母的经济财富或者人力资源,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基本案情
原告刘A、李A系被告刘B、李B的父母。2003年,刘A与李A建盖了位于文山市平坝镇某处砖混结构房屋一间三层,之后刘B与李B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
2020年2月,经双方同意商定,刘A与李A转让房屋内批发部的货物折价给刘B、李B,由刘B、李B对货物进行销售,李B书写了一份欠条给刘A、李A收持,承诺支付货款。因双方具有血缘关系,未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后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发生肢体冲突。
刘A、李A认为房屋系登记在二人名下,批发部的营业执照也是登记在刘A名下,刘A、李A仅仅是将批发部的经营权暂时交给刘B、李B使用,转让的仅是店面的货物,刘B、李B无权继续居住刘A、李A的房屋,故诉至法院。但刘B认为自己自房屋建盖后就一直居住至今,二原告不让其住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
文山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无奈双方结怨颇深,且诉前在村委会、派出所的调解均不欢而散,庭前调解未有进展。
庭审时,法庭查明案涉房屋建盖时,刘B年纪尚小,其本人也认可未提供建房资金,案涉房屋系刘A、李A建盖,登记在二人名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刘B对该房屋无处分的权利,且刘B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刘B具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
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庭提出让刘B、李B搬至其他房产,并明确二人具有居住权;同时,一并处理双方货款车辆问题的意见,以此打消双方顾虑与猜忌,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二原告同意给予二被告另一房屋10年的居住权,二被告同意支付货款折价。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A、李A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房屋,他人无权干涉。刘B作为成年子女,虽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在父母不愿意提供居住房屋时,其无权在父母的房屋中居住。
我国法律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本案的调解,一方面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一方面又发出子女强行“啃老”,父母有权拒绝的声音,具有较大的法治宣传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来源:金华普法、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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