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
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是否会“人死债消”?“父债子偿”,又是否天经地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故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若发生了继承的法律关系,则应当在合法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父债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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