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设抵押权和质权,清偿顺序依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解读: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抵押权与质权关系的规定。
我国立法承认动产抵押,因而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质押或质押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是: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一规则十分简单,即不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不论是登记成立还是交付成立,只要是权利设立在先,就优先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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