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人,依法生产经营获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解读:
由于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期限受到原来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制约,因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设置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受制于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用益物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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