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真实 发表于 2023-7-27 15:20:13

台风“杜苏芮”来袭,这份法律提醒一定要收好!

       又到一年台风季,台风天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广告牌伤人、屋里漏雨、车子进水等等,这些意外又会牵扯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何避免人身、财产损失?法官一文讲清!
       一、台风吹落阳台上的花盆砸伤行人,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对正常行走的行人因砸伤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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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坠物,很可能产生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台风天气,切记将窗台上的花盆等放进屋内,关紧门窗,并将空调外机等进行合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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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路上的树木、广告牌被风吹倒砸坏车辆,谁来赔偿?
       答:树木、广告牌的管理人、所有人,除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合理措施、没有过错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道树的管理人一般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内的树木管理人一般为物业服务公司,广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般为广告公司、广告发布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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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风天要实时关注气象部门的台风预警信号,非必要不外出,并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如遇车辆受损应第一时间报案,并建议向车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代位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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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台风天迟到,公司可以扣钱吗?
       答:若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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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因迟到扣钱,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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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四、台风天地下车库进水,业主财产受损,物业要赔吗?
       答: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定期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进行检修,如物业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职责的,其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险情有可能超过合理排水范围,物业公司应提前通知业主将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避免损失发生。险情发生后,物业公司应积极应对,并通知相关业主,若未及时排除险情也未及时通知业主,导致财产受损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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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上述事件后,业主应注意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物业公司确实未履行正常通知、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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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台风天,承租的出租屋漏水导致财产损失,谁来赔偿、维修?
       答:如果租房合同没有另外规定,台风天气导致出租房进水受损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不进行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费用,严重影响居住的,还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这不意味着承租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当对房屋做好合理的保护措施,否则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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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也要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物及设施,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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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因台风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不可抗力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客观情况才构成不可抗力;第二,这种情况必须是“不可预测”的;第三,这种不可预测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台风导致迟延履行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台风天气之前履行,但因一方原因拖延到台风天气时才履行的,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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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时要时刻关注天气方面的信息,做好相应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因自身过错导致违约。同时,也要与合同相对方保持沟通,积极联系,共同应对。因台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进行协商,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台风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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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七、网购后,物品因台风原因导致损毁、灭失,谁来赔偿?
       答:若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规则的,在买受人签收商品之前,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卖家或运输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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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网购的货物已经开始运送,承运人在台风期间应当对其所承运的货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承运货物发生货损。作为买方而言,为了防止财产损失,应当合理安排网购计划,避免出现购买的货物在运输中因台风发生损失,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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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八、车辆因涉水导致车损,怎么办?
       答:涉水导致车损后,应当参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台风、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一般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理赔范围。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车损险包括涉水险与自燃险,不需要单独投保。
       车损险通常在合同中有两项约定:一是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车主依据前者索赔,而保险公司依据后者拒赔。在这种天气条件下,若发生发动机进水,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当然,如果车主故意将车驶入积水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官提醒
       车辆涉水的,应尽量避免二次启动;车主二次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的,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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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九、台风天对他人进行救助,导致自身受伤,怎么办?
       答: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符合侵权责任中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平原则,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补偿,也就是说补偿具有强制性。补偿的程度要根据见益勇为者的受损程度、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
       见义勇为、热心帮扶,顺应了社会的正义期待,是善法之举、良法之动。国家鼓励见义勇为和守望相助,但在台风等恶劣天气中救助他人的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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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十、台风天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另外其他人利益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免予对该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这时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提醒
       面临危险之际,我们为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可能会不得已采取侵害他人权益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并非全无限度,一旦超出必要限度,仍需要为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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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木林森叶 发表于 2023-7-27 18:54:45

条条框框真是多,越多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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