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xy 发表于 2023-7-28 14:50:22

男子电梯扶人受伤要求赔偿被拒?法院:适当补偿

      好心救助摔倒的路人,不料自己也摔下扶梯受伤,事后想要被救助者赔偿损失却惨遭拒绝,难道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损失,只能“咬碎牙往肚子里咽”吗?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4日,年近六旬的左某背着一个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由于未抓扶梯把手,左某因站立不稳而向后摔倒,撞到了身后间隔一个梯步的蔡某,并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蔡某见状立即转身去扶左某,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
      事发后,蔡某被就近送往医院,经诊断,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9天。事后,蔡某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左某拒绝。
      于是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蔡某是在对左某实施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蔡某对左某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认定,蔡某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4.7万余元,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遂判决左某补偿蔡某因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1.2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普法说法
      “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扶不扶”“救不救”曾一度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用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
      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保护“善人善举”,让见义勇为者有了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的底气。本案根据“好人条款”判决左某给予蔡某适当补偿,旨在体现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让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继续发扬下去,弥合社会信任和道德秩序。
      同时提示,见义勇为不是见义“莽”为。面对他人处于危险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伸出援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散木 发表于 2023-7-29 06:35:55

这个比较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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