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毁损或灭失,担保物权人可优先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解读: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上代位性的规定。关于代位物的范围应注意:
第一,这里损害赔偿金是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赔偿。
第二,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担保金或者补偿金只是代位物的几种形态。但并不仅仅以此为限。如担保财产的残留物也属于代位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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