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结伴出游不幸溺亡,同行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赵某与张某均为未成年人,系同学与好友。一日,赵某和张某共五名未成年人结伴到某处沙河游玩。
当日11时许,赵某等人发现张某溺水,并报警求救,但张某不幸溺亡。
张某的父母感到悲痛欲绝,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等四人及其父母共同向张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等四人对张某溺亡事故并无过错,张某应自行承担风险。
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判定赵某及其父母等对张某父母进行适当补偿,遂判令作出赵某等人父母各补偿张某父母10000元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等人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其年龄特征和受教育情况,对自己在河道边下水玩耍存在溺水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且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其依法应对其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和安全教育及安全保护职责。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本人不能正确预见河中玩耍的危险和监护人疏于对其监护造成的,此次事故的发生,张某和其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
张某父母并未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同游赵某等人在张某溺水死亡事故中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赵某等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院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补偿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赵某等人监护人对张某父母进行适当补偿并未违背司法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且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价值相适应,既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又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平安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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