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担保,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解读:
担保的适用范围限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担保。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实质内容与担保完全一致,设立程序上也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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