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负债务,协商一致可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解读
本条是对合意抵销的规定。
合意抵销,也叫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
合意抵销重视的是债权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因而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达成抵销合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权属于债权人的私权,债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只要其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法律就无权干涉。
当事人之间这种抵销的合意是一种合同,因而其成立也应当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进行。
合意抵销的效力及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是:(1)抵销的根据不同,一个是法律规定,另一个是当事人约定。(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种相同;合意抵销则允许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种类、品种不同。(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合意抵销则不受是否已届清偿期的要求。(4)抵销的程序不同,法定抵销以通知的方式为之,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意抵销采用合同的方式为之,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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