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二是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三是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较大,一般要求当事人共担风险。
第二,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明确了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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