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23-8-24 13:26:16

直播间“抹黑”同行?法院: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并道歉

      直播带货行业兴起,引领新风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矛盾。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某平台直播间、粉丝群发表“抹黑言论”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道歉。
      2022年2月14日,在义乌某商行运营的直播间粉丝群内,群主对同行某饰品公司发表如下评价——
      “他们老板因为卖假货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卖假货甲油胶被判了一年半!”
      在之后的直播中,粉丝提及某饰品公司,义乌某家居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向几百个在线粉丝分享道——
      “他们老板开假营销工厂,卖假货被抓了,判了一年半,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卖假货,货值20多万。”
      某饰品公司得知此事,将二被告义乌某商行、义乌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并赔偿。
      二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刑事案件被处罚的情况下,故意在某平台粉丝群及直播间多次向消费者强调原告负责人因卖假货被判刑,足以让消费者对原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影响消费者对原告公司整体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影响消费者选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就其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其直播间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竞争为市场带来盎然生机与蓬勃活力,但不正当竞争则会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进而侵犯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甚至使市场沦为“黑暗丛林”。本案是“互联网+”背景下,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旨在规制互联网领域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有助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来源:浙江天平综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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