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23-9-20 15:07:13

捐助法人,应设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解读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章程及治理结构的规定。
      捐助法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捐助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范围等。捐助法人的章程应当经过理事会等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通过生效。
      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包括:1.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捐助法人的决策 机构和议事机构,依照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决定捐助法人的重大 决策和重要事项。2.执行机构。由捐助法人的章程规定,设置捐助法人 的执行机构,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管理捐助法人的日常事务。3.监督 机构。监督机构一般为监事会,若章程规定监督机构另有名称的,按照 捐助法人的章程设置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分为监督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处理捐助法人的事 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的意 见。4.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有理事会的,由理事长作为捐助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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