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被撤销,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解读: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是对机关法人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规定,该机关法人一经终止或者撤销,将失去民事主体资格,其责任承担规则是:机关法人撤销或终止后,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民事责任也就无法继续承担,其责任应由继续履行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如没有继续履行职能的机关法人则由作出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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