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买卖吉祥物、制作比赛短视频...这些事千万别做
亚运会的举办,不仅点燃了运动场上的激情,也掀起了借亚运会宣传营销的热潮。然而,通过买卖吉祥物、抢注商标、制作比赛短视频等蹭热度时,也要注意有些事情不能干。到底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大家注意?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浙江法院,且来听听专业人士的提醒。
制造、买卖假冒的亚运会吉祥物玩偶,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宸宸”“琮琮”“莲莲”是杭州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非经亚组委、亚奥理事会授权不得使用。
若制造、买卖假冒的亚运会吉祥物玩偶,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如制假行为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查处、处罚,侵权人将会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
亚组委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罪名,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量刑最高可达十年。
利用亚运会标志进行隐性营销,可以吗?
隐性营销是一种营销传播技巧,指的是市场经营者未经有关组织允许且没有成为官方赞助商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自身与大型活动建立联系,企图利用该活动的知名度及良好信誉获取利益。
根据《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若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展开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相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抢注知名运动员姓名商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年来,商标抢注这一行为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备受关注的运动员容易成为商标抢注的主要目标。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未取得本人授权恶意抢注运动员姓名商标属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68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可以直接剪辑赛事片段制作视频或在现场直播吗?
亚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对于拍摄、剪辑等有较高要求,摄像、编导等创作者会对其进行个性化编排,因此节目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或添加在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大型体育赛事通常存在广播组织享有独占性的直播等传播作品权利。传播亚运会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著作权许可外,还应取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邻接权许可。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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