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转委托,需被代理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转委托代理的规定。转委托代理,又称再代理、副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