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应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解读:
格式条款解释,是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时,应当依据何种事实、原则对该条款作出合理的说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是:
1.通常解释原则。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指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采用不同的条款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非格式条款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认合同内容,与该非格式条款相矛盾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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