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解读: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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