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解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一般原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合同领域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规定,就是法律另有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不一定全部免除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原因的,部分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原因的,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如果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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