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参加个人组织的旅游安全吗?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我县某大巴车驾驶员周某组织了一群老年人去峨眉山旅游。旅游途中,孙老太不幸摔伤,意外保险只能赔付一万,孙老太儿子和周某就剩余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起了争执。孙老太儿子将该情况反映至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周某不隶属于任何旅行社,未和旅游者签订合同,在旅游活动中收取车费、住宿、保险等费用。8月4日,该局对周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周某主动退赔了本次旅游活动中的收入,存在从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周某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经该局调解,周某支付了孙老太剩余全部医疗费用。
【法律评析】
后疫情时代,群众迫切的旅游需求得到一定释放,旅游市场炙手可热,也滋生了一定的旅游乱象,产生了旅游安全隐患。为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对旅游组织者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要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当事人周某,不隶属于任何旅行社,以个人名义组织老年人到峨眉山游玩。途中,周某统一收取了住宿、车费、保险等费用,满足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关要素,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旅游者参加这样的旅游活动,安全隐患极大。本案中的孙老太万幸只是摔伤,但是在索赔的过程中也产生了纠纷。要不是主管部门的及时介入,处罚与调解并行,孙老太很有可能就面临周某跑路,索赔无门的情况。因而,我们在参加旅游活动时,一定要到正规的旅行社报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宁海文旅
微信群组织爬山,群主收取了住宿、车费、保险等费用,这个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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