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解读: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提存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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