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制式军服仿制品,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近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函,联合东阳市人武部,依法对位于白云街道某小区的一家抖音电商开展联合检查,在现场发现部分迷彩服、迷彩帽等疑似军服制品,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现制式军服(仿冒军服)。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违法销售制式军服仿制品经营额达二十多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多元。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该案为近年来我局查获的首起违法制售军服(仿冒军服)大案。
处罚结果
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将该案件移送东阳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条链接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简评
制式军服及其专用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有象征,神圣不可侵犯!对军人的崇敬和爱戴之情要采用正确的方式来表达,通过购买穿着各种军服仿制品的方式,不仅会使个人的“军人情结”变味,也会给制假售假的违法分子制造生存谋利的空间。
来源:金华普法、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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