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本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是约定的履行地点。即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二是产权分界处作为履行地点。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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