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承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31 23:04 编辑【案情简介】:
朋友到期没还欠款,出借人直到两年多后因急用钱才向其索要。朋友先是应允还钱,后又以这笔债务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归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8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朋友贾某借了两万元,答应一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据。此后李某没有将钱归还,碍于情面,贾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一直到2010年6月15日,贾某因急于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表示当月月底之前还清,随后还主动就此事出具了一份字据。同年7月1日,贾某再次找到李某,李某却称他已咨询了律师,这种债务已超过两年时效,不用还了。于是贾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承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判令其归还债权人两万元。 【评析】: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使权利人丧失诉讼上的权利——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并未发生消灭。此后,义务人又向权利人承诺愿意履行债务,权利人当然是有实体权利作为依据来接受的,同时新的承诺也不受原来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贾某的债务已经历了两年多,贾某已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但李某在债务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有字据为证),在这种前提之下,李某不能再主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其应当对其新的承诺负责。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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