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解读:
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本条在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性的条件: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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