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人要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解读:
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故意和过失、作为与不作为均包括在内。
就算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没有过错,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应该也是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房贷就是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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