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4-1-10 15:12:55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解读:
      本条明确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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