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2024-1-11 16:24:35

同一财产设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依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
    (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在同一天的,则抵押权的顺序相同。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经登记的优先清偿,没有登记的,只能在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以剩余的抵押财产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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