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24-6-18 11:22:58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解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约,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但是,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时,就不能认为债务人违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