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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24-6-18 11:22:58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解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约,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但是,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时,就不能认为债务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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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