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强制履行的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解读:
本条是关于替代履行的规定。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请家教,家教老师违约不上课,从债务的性质上讲,此种债务不可以强制履行,请另外的家教老师来上课,那么违约方需要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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