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24-7-9 13:35:19

分期支付违约,卖家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解读: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本条相较于原《合同法》第167条,增加规定了出卖人在因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而享有全部价款支付请求权或者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对买受人进行催告,并给予其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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