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果真如此吗?
【咨询】:2007年,我借给一个姓李的朋友1.5万余元钱用作医疗费。2008年李某去世。为了要回欠款,我去年将她的子女告上法庭,希望她的子女帮助归还欠款,但法院判决我败诉。请问,江某的子女该不该替她还钱?(张女士)
【解答】: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李某的子女作为继承人要偿还李某生前债务,应以李某留有遗产为前提。如果李某没有留有遗产,或者她的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张女士不能要求李某的子女偿还母亲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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