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7 天前

企业家关心的这件事,国办发文规范

      潮新闻讯 涉企检查的“分寸”,怎样才得当?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最近给出了明确信号。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一次系统、全面的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以来,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这个问题为什么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
      涉企行政检查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改善。
      去年11月,司法部就发布了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件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反映了部分企业面临的“迎检负担重”问题。
      从2021年到2023年,山东某市一家天然气输送公司每年都要接受上百次检查。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
      一些地方检查频次居高不下,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是比较常见的因素。“有时,同一件事,不同部门先后来查多次。”一位工厂负责人告诉记者,“有时,不同部门的标准冲突,企业反复整改迎检,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为减少此类情况,《意见》定下几道“硬指标”:今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
      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意见》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整体而言,涉企行政检查将进一步精简化、清晰化、精细化。
      在1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对于经营比较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就不需要频繁地进行检查,对于那些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就要加强管理,检查频次就要高一些。今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意见》要求,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控制好频次的同时,更要注重检查的质效。
   《意见》提出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包括“严禁逐利检查”“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等……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专项检查方面,《意见》规定要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同时,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对行政检查全程监督,实现快速预警。
      岁末年初,是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的关键期。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到的一些举措,已经在浙江落为实践。
      作为全国唯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份,浙江已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对全省42个执法“条线”,省市县乡4600多个执法主体,以及全省20多万执法人员全部汇集管理。通过平台强化执法监督,2024年浙江全年的检查数量比2023年降低了22%。
      浙江省公安厅也于近日试行新规,规定今后在涉企行政案件中新增“经济影响评估”环节,谨慎采取强制措施或实施处罚,预防和减少因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全国首部“综合查一次”地方性法规已在嘉兴施行,宁波北仑、鄞州等地探索“白名单”等制度,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无事不扰”越来越成为浙江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
      规范涉企检查,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正如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所说的,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原标题:企业家关心的这件事,国办发文规范)
      来源:潮新闻作者:记者 宋哲源 钱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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