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寄养逾一年,主人不付钱也拒不领回,宠物店能否自行处置?
客户将爱犬寄养在宠物店内,却拖欠寄养费用长达一年之久,面对如此“亏本买卖”,宠物店老板能否用宠物狗抵债?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寄养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客户的两只宠物狗寄养在我店里,早就超过约定的寄养期限,狗主人却一直没有出现,也不付寄养费,真是让人气愤又头疼!”马某生气地说。
2023年3月,客户郭某因急着出差,将其饲养的两只宠物狗送至马某店内寄养,随后匆匆离开。因郭某是老客户,双方口头说好暂时寄养两周左右,虽然未付费,马某也欣然同意。其间,马某每天向郭某发送遛狗视频,反馈宠物狗的状况,郭某也表示欣喜。
2023年4月,郭某微信联系马某称四五天后会来接。可到了约定时间,郭某却没出现。郭某表示自己摔了一跤,暂时无法接回。马某于是继续帮其饲养两只宠物狗,并在征求郭某的同意下,多次为两只宠物狗洗澡、修毛、驱虫等。可转眼又过去了几个月,郭某丝毫不提何时来接回。在马某多次催讨下,也只陆陆续续支付了2000元的饲养费。
“这点钱可远远不够。”由于郭某屡次约定付款又爽约,且拒不领回宠物狗,马某于是提出由爱狗人士领养两只宠物狗。但对此郭某并不同意,“你没权处理,把狗送人我就报警。”
郭某的态度让马某既气愤又无奈。眼看郭某主动履约遥遥无期,马某于是以宠物医院的名义,将郭某起诉至义乌法院,要求解除宠物寄养服务合同,支付寄养费等费用并取回两只宠物狗。如不取回,由宠物医院自行处置。
法院收案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化,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场,由郭某领回两只宠物狗,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医院与郭某虽未签订书面寄养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郭某自寄养直至领回,仅支付2000元,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宠物医院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因郭某未支付寄养服务费,也未领回宠物狗,导致两只宠物狗继续滞留在原告处,因此郭某应赔偿自合同解除后至实际领回期间的对宠物医院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寄养服务合同解除,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寄养服务费2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00余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宠物寄养引发的矛盾纠纷愈发常见,尤其是因欠缴寄养等费用而引发的宠物处置权纠纷。对宠物店而言,经营者应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在寄养服务开始前应与寄养客户签订寄养服务协议,约定若客户不支付寄养费用、联系不上客户或者到期拒不领回宠物时,宠物店有权处理宠物用于清偿欠付的寄养费用。对于寄养人而言,也应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寄养机构,并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情形,告知寄养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按协议约定领取宠物、支付寄养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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