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急急急
我家住在农村的,家是在菜市场旁边,最近村里说要给市场建一个雨棚,但是他们把雨棚建在距离我家大门口一米左右的地方,而高度约在6米左右,请问这样的建筑合理吗?急急急 如何界定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城市规划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46条)。
简单而言,就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处理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立法依据: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的通风,是指天然通风,不包括空气交换机等设施进行的通风。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日照,是指太阳照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为重新界定和审视和谐的邻里关系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标准,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诸多扰邻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制层面。 救济方式:
《物权法》第37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_287:} 它市场的外屋檐和你大门口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的要看属于谁的,并且要看市场外屋檐滴水是否造成你家的损害。如果确实有损害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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