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转店给女儿逃债 被判撤销转让
背负大额债务,却在诉讼期间将名下财产以1元价格转让给他人,是否合法?面对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径,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日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的撤销权纠纷案件。35万元债务未还
1元转让茶店给女儿
自2008年起,徐某长期向王某购买茶叶。经双方结算确认,徐某尚欠王某货款35万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
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讨,徐某仍未支付欠款。2024年1月8日,王某将徐某诉至安溪法院。
王某起诉后,徐某未支付任何款项,并在诉讼过程中与其女儿小徐签订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某茶店(包括名称等)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徐;徐某需在2024年4月17日前完成财产移交,并停止使用该店名称;转让茶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徐某承担,转让后茶店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小徐所有,由其承担无限责任。
2024年6月26日,安溪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9月9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2025年3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王某发现,徐某在诉讼期间向其女儿低价转让了茶店。王某认为,徐某明知其负有债务,仍向女儿低价转让茶店,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17日,王某再次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某与小徐之间那份1元转让协议。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拖欠王某大额债务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茶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元)转让给其女儿小徐,该行为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王某债权的实现。
小徐作为徐某的女儿,对徐某的债务情况及诉讼状态理应知晓或应当知晓,故小徐取得案涉茶叶店并非善意。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徐某将茶叶店转让给小徐的行为。
法官提醒,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买入、无偿赠与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应高度警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海峡都市报 陈丹萍 谢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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