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过麦田 发表于 昨天 10:37

“层高”变“净高”?一字之差有什么后果?

      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将“层高”表述为“净高”,这OK吗?
      案情简介
      在房地产行业中,层高指下层地板面或者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的垂直高度,包含楼板厚度。净高则为层高减去楼板或者结构层厚度后的高度。
      2023年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A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7月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发布文章和视频,宣传内容含有A小区商品房“净高3米”的表述(以下简称涉案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南山监管局经调查发现:A小区系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各户型实际净高最高为2.82-2.83米,层高为3米,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的立面图亦标注“层高为3米”;该公司涉案宣传内容中确有A小区商品房“净高3米”的表述。另外,A房地产公司将其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委托B报社运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宣传内容由B报社制作、A房地产公司审核。
      南山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A房地产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中对商品的允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行为。鉴于A房地产公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取证、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且接到举报后及时删除涉案内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53条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A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A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宣传内容由B报社制作并发布,自身无主观过错;且宣传传播范围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已配合消除影响,不应受处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广告对商品性能、质量、允诺等表述需准确清楚。本案中,A小区商品房层高3米,实测净高最高仅2.83米,A房地产公司却宣传“净高3米”,广告内容明显不实,违反前述规定,应依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违反第八条的,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鉴于A房地产公司已删除涉案内容,且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举证,南山监管局据此从轻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并无不当。
      涉案宣传内容虽由B报社制作,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A房地产公司负责审核,其未审慎审查,存在主观过失。同时房屋净高影响居住质量与房价,关乎消费者的购房决策,且涉案宣传内容持续一年有余、引发多起投诉,其主张“情节轻、无危害”无事实依据;南山监管局也已考量A房地产公司配合调查情节并从轻处罚,裁量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购房决策过程中,房地产广告往往是消费者获取房源信息的重要渠道,对购房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因此,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着消费者的重大切身利益,此类广告的发布更应依法依规,真实客观、谨慎规范。
      房地产公司制作和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无误,尤其是涉及房屋价格、面积、户型、产权及学位等关键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承诺或误导性表述。即使广告由第三方媒体公司发布,房地产公司作为广告主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看广告,“清清楚楚”买房子,这既是维护企业自身品牌信誉的基础,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盐田区法院、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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