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签错地方 见证人成借款人
因为名字签错地方,两名见证人成了“借款人”。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案,两名见证人被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先生和蒋女士原来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8月协议离婚。蒋女士经济困难,离婚后向前夫于先生借了11万元,双方约定6个月内还清,并找了朋友朱某和唐某见证。
可是借款到期后,蒋女士仅归还了3万多元,剩余的借款至今尚未归还。于先生多次催讨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妻蒋女士告上了法院,朱某和唐某也被一同列为被告。
接到法院传票,朱某和唐某才得知,他们在蒋女士的借条上,错将自己的名字和蒋女士一同签在了“借款人”处。
朱某和唐某认为,钱是蒋女士一个人用的,他们只是借款行为的见证人,不是实际的借款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于先生却认为前妻蒋女士、朱某和唐某将名字都签在“借款人”处,都是借款人,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协议中朱某、唐某和蒋女士将名字都签在“借款人”处,是三人向于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另外,朱某和唐某称钱是蒋女士一人用的,但借款用途并不能否定三人向于先生借钱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于先生。因此法院判决,朱某、唐某和蒋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东南商报) 【评析】:
尽管蒋某愿意证明朱某和唐某在这桩借贷中见证人的身份,于某却依然不依不饶,“一切按凭据办事。”
我们认为,借款协议中正文表述为“今向于某借款11万元”,且蒋某、朱某和唐某将名字都签在“借款人”处,很明显表明了三个人向于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而三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协议的含义。 {:6_287:} 学习了。
粗心的沉重代价。
借款协议中朱某、唐某和蒋女士将名字都签在“借款人”处,是三人向于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另外,朱某和唐某称钱是蒋女士一人用的,但借款用途并不能否定三人向于先生借钱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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