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6_287:}学习了。
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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