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转卖”游客可否索赔?
【咨询】: 前不久,我们一家人参团外出旅游。一下火车,我发现,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不见了,我们被当地的旅行社接收了。原来约定的是“三星级”宾馆,室内有卫生间,有热水,但下榻时住的地方却是没“星”的,是没卫生间和热水的地下室。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可接收的旅行社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此时,我们才知道被“转卖”了。请问,我们可否提出索赔?(林女士) 【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可以要求与签约的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6_28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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