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11-22 11:31:20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咨询】:         

   半年前,我厂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由该公司帮助购买一种全套设备。我厂预付50万元货款时,该公司出具了收条,该公司员工 李某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公司同意),保证50万元货款专款专用,如被挪用或半个月内没有购到设备,他愿意承担全部货款的返还责任。谁知,数天后该公司负责人携款潜逃,公司名存实亡。请问:我厂能否要求李某返还货款? (刘女士)     


    【解答】:      

   你厂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货款。   

   本案中,李某的承诺书就是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虽然李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但就你厂与该公司的代购合同而言,李某属于“第三人”,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保证专款专用,实际上就是对你厂的书面担保。只要你厂接受且没有异议,无论该公司是否同意,它都能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由于李某的承诺书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这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你厂有权单独、直接要求李某担责。李某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公司追偿。

花溅泪 发表于 2010-11-22 12:07:55

{:6_287:} 学习了。

飘落 发表于 2010-11-22 15:53:51

{:6_287:} 李某的承诺书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这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

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0-11-22 16:43:34

李某的承诺书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这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
飘落 发表于 2010-11-22 15:53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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