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语斜阑 发表于 2010-12-4 09:24:39

这个人身赔偿案为何历时3年?

   三年前,宁海一市镇褚仁林夫妇8岁的儿子小辉(化名)在水库边玩耍时,从一处未完工的防浪墙缺口掉入水中,不幸溺水身亡。孩子的离去,曾一度让这个家庭陷入绝望,可更让他们揪心的是,打了近三年官司,都不知道谁该为孩子的死负责。

   如今,终于有了答案。昨日,褚仁林夫妇签收了宁海检察院送来的《调处结案决定书》,终于拿到了近6.3万元赔偿款。那么,一个人身赔偿的案子,为何会历时3年之久,最后又是如何解决的?

   防浪墙留缺口 男孩溺水身亡

   2007年8月2日,8岁的小辉和小伙伴到一市镇某水库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这对于婚后十年才怀孕生子的褚仁林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小辉身高不到1.3米,而水库防浪墙却有2.8米高。他又是怎么掉入水库的呢?除了悲伤之外,褚仁林夫妇心中更是充满了疑惑和不解。

      原来,该水库是一市镇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库。当时水库曾进行过加固工程,但工程尚未完工就中止了,防浪墙上尚有2处缺口未建成。小辉和玩伴正是从防浪墙缺口处进入水库的。

      小辉的父母认为,作为水库加固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市镇政府和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宁海分公司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中止施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水库防浪墙缺口未进行封闭和安全告示,和小辉溺水身亡有一定关系。

      2007年9月12日,褚仁林夫妇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一市镇人民政府和湖北水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工程承包方须负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一市镇镇政府认为,小辉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故,镇政府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消极不作为,因此,与本次纠纷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一市镇人民政府还出示了“湖北水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宁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宁海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证明承包方及其宁海分公司有施工资质。

   审理后,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市镇政府无需对此案承担赔偿责任;判“湖北水总”未尽注意义务,赔偿小辉父母2.8万余元。之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湖北水总”承担的赔偿金额提高到5.7万余元。

      被告承包方:有人伪造公章,无需担责

      就在褚仁林夫妇认为事情将很快解决时,突然发生了变数。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意外得知,湖北水总以“印章涉嫌被人伪造”为由,向宁海公安局对嫌疑人孙某提出刑事控告。

      原来,孙某为参加工程投标及施工,先后通过他人陆续伪造了“湖北水总”的印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湖北水总宁海分公司根本就是个虚构的公司。

      2008年12月29日,孙某被逮捕。法院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

      湖北水总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从来没有授权孙某注册所谓宁海分公司,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此后,小辉的人身赔偿一事陷入了僵局。

      检察院从中调处“解铃”成功

      此案进入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全面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湖北水总公司既不是真实承建单位,也不是实际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一市镇人民政府作为水库加固工程的代建招标单位,对承建单位有审慎、审查和监督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宁海县检察院与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一市镇人民政府占有的水库加固工程应付工程款作为法院判决的执行款进行执行。

      2010年11月,诉争3年的褚仁林夫妇和一市镇镇政府都接受了调解方案。湖北水总得知此事后,也撤回了申诉。至此,历时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现代金报)

花溅泪 发表于 2010-12-4 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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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 发表于 2010-12-4 2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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