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故事 发表于 2010-12-5 08:13:50

医院强行为孕妇剖宫救命 --- 事发广州 医院救了人却引来“违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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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早晨,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孕妇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
   
    记者当晚从医院获悉,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个小时后不幸死亡。母亲则因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件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浮出水面。
   
    苦劝一小时,孕妇仍要自己生
   
    3日早晨6时许,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这名孕妇此前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我们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孕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而她没有痛感。”该院妇产科李瑞满主任医师说,像这样无痛出血,提示两种可能,即低置胎盘和胎盘早剥,但B超显示产妇不存在低置胎盘。医生据此判断,她属于危险的胎盘早剥,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然而,孕妇一听要进行剖宫产,便情绪激动地大嚷:“我就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向她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她就是不松口。与此同时,医生采取措施以缓解胎儿宫内窘迫。监测显示,胎儿的胎心越来越弱,而产妇下体出血量约达200毫升,怀疑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情况已经十分危急。医护人员焦急万分。7时30分,妇产科两名主任出马,再次进行劝说,答案还是“不做手术”。
   
    此时,孕妇的丈夫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后,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家属的劝说也不能让孕妇回心转意。由于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手术仍然不能进行。最终,医院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得到家属的再次签字确认后,强行进行剖宫手术。
   
    上午8时30分,孕妇被送进手术室。然而即使到了手术台上,孕妇仍然大喊“要自己生”。
   
    孩子最终死亡,晚一步将危及母亲
   
    手术中,医生打开孕妇的腹腔发现,腹水已变成不正常的血红色。再打开已呈紫褐色的子宫,迅速取出浸在血水里的胎儿,为其进行吸痰,发现宝宝口中的羊水也是红色的。新生儿有重度窒息症状。“如果不进行手术,不仅孩子必死无疑,母亲也会因子宫不收缩,导致大出血,必须切子宫,并会导致死亡。”李瑞满说,术后发现,仅子宫腔内积存血块就有700毫升,估计孕妇手术前后累计出血达1000毫升。
   
    记者当晚获悉,孩子最终死于肺出血引发的呼吸衰竭,而这正是胎盘早剥引发DIC的后果。产妇则因失血过多,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治疗。
   
    这名产妇是汕头人,之前顺产过一名女孩。据李瑞满介绍,她产后曾表示,以为这一胎是女孩,担心剖宫产后要过两年才能再要孩子。手术结束后,医生把抽出的血块给她看,告诉她:“你的命被救回来了!”她答称,“我也不知道是这种情况。”
   
    产妇清醒时 家属能否决定?
   
    医院救了人,却引发“违法”争议。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应得到家属的同意。
   
    广州发生的这一孕妇拒签字手术事件:在病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家属能否代病人做决定?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当时做决定要冒很大风险,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这是一个不能不做的决定。“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不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不手术即危及患者生命,医院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有权采取医疗措施。

    据新华网12月4日报道

独语斜阑 发表于 2010-12-5 22:50:57

“救人违法”的尴尬不是制度之罪

   近日,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该名孕妇坚决拒绝签字。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孕妇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院方对此表示无奈。
  
   相信不少人和院方有着同样的无奈和不解:救人的义举怎么能和违法联系在一起?如果联系三年前在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估计不少人又会把矛头指向“签字才能手术”存在的弊病上。不过,要证明一个法律制度是好是坏,并不能简单地使用“枚举法”,而要靠逻辑上的顺理成章,因为有多少支持的例证,也会有同样多的反面例证。
  
   法律规定手术必须签字,顺序依次是“本人”、“近亲属或关系人”,只有在这些当事人签字同意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时,医疗机构才能按照严格的程序规定,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对当事人强行实施手术。法律这样规定的道理是,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任何法律规定必然是以理性人作为逻辑的建构起点,即法律推定每个进入法律调整领域的个体,都是能够充分认识并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但是,法律建构的理性人起点的假设,并不完全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因为不是每个理性人都能时时刻刻保持理性,这就使得法制并不能保证自己的结果总是理性的,这也就是法制之所以被称为“最不坏”的制度的原因所在。
  
    “最不坏”的法制必然会有“很糟糕”的时候,曾经的一尸两命和如今的救人违法就是例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现行法律关于“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不合理,需要予以修改?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制不是全能全知的上帝,制度在设定之初不可能预见到某个个案。比如说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由于对剖宫有种种非理性的顾虑(担心今后生不了男孩),它只能按照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来设计制度。设想一下,如果“不签字即可手术”,我们对自我身体的支配权,随时都有可能被以所谓“善”的名义侵犯,这样的制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是一场灾难。
  
   当然,法律的规定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类似的事件没有避免的可能。要知道,医生的专业判断之所以总是不被患者所信任,与我们的医疗制度对医患信任的规范不力有很大关系。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总会有“制度性不信任”时,一个被建议手术的人,如果没有事后的结果验证,怎么知道这样的手术是保证自身健康安全的必须之举,还是医疗机构谋取私利的欺骗之意,总不能拿身体作为赌注来验证一下吧?这才是救人违法最大的尴尬之处。矛盾的焦点,无论如何都不应指向原本就合情合理的“签字才能手术”制度上。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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