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故事 发表于 2010-12-7 13:55:31

因为没拍到内裤 台色狼偷拍无罪判决引争议

      人民网12月7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偷拍裙底风光,没拍到内裤,只拍到大腿内侧就没事?35岁张姓男子在大卖场偷拍穿台短裙的萧姓女子下半身镜头,萧女察觉后报警;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未拍到内裤等“身体隐私部位”,判决无罪。此一判决引发民众议论,认为法官根本未顾及社会观感。
  
      今年七月十三日,穿台短裙的萧女到中港路台糖量贩店购物后,至美食街用餐,坐在邻近座位的张姓男子,拿台相机不断由下往上拍摄萧女的裙下风光;美食街工作人员发现张男的异常举动,告知萧女“小心一点!”萧女气得立刻报警处理。
  
      警方也从张男相机中,查获四十八张萧女照片,内容全部都是下半身特写镜头,有些是萧女交叉双腿或腿部膝盖微曲,或露出大腿内侧,有些则是跷腿后露出大腿根部连接臀部下缘部位。
  
      张男住在台南,跑到台中大卖场拍照,动机可议。他到案后还称,因为正在学摄影,所以爱到各地拍照,且摄影老师曾告诉他们,在公众场所拍照没有问题,他是“好玩”才拍萧女;检方认为其明显是刺探他人的身体隐私部位,而且是以连拍方式不断拍摄,明显看出其企图就是为了捕捉“最佳裙下风光”,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后,法官黄建都认为,张男所拍摄是萧女大腿外侧部位,并未拍摄到其内裤等部位,并非“身体隐密部位”;再者,根据查扣张男数码相机记忆卡内的两千多张照片,也有其它女性或男性穿短裙或短裤的公开活动照片,也无拍摄其它人身体隐私部位,张男所说的“好玩”应可采信。
  
      检方表示,将会在收到判决书后,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但此判决结果出炉后,引起中部司法界热烈讨论。有人说,一定是男法官才做这种判决,也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象是在展览刻意去拍展场女郎的乳沟,因为没有露点,是不是都没事?
  
      不愿具名的司法人员表示,是不是构成妨害秘密罪,怎么会用内裤来判断?女性内裤有很多种,如果按此标准来看,穿丁字裤的女性不是“亏很大”,可能整个臀部都被偷拍了,就是没拍到内裤。
  
      另有法界人士认为应以“合理隐私期待”来认定,女性衣服遮掩部位则为不愿让别人窥视部分,任何刻意刺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让对方感到极度不舒服,应构成犯罪。
  
      律师林琼嘉说,重点不在拍到大腿或内裤,而是行为人其举止是不是为了满足其偷窥心理?尤其以东方女性而言,对于隐私部分的认定本来就较保守,会让人感到痛苦、不安的侵犯行为,就应构成犯罪。
  
      但也有法界人士持不同见解,认为“身体隐私部位”较难认定,过去中部也有在公车偷拍裙底风光,因被告辩称“看对方腿很漂亮”,被判无罪案例,内裤当然也不是“判断界线”,否则很多偷拍艺人底裤走光照的八卦杂志,可能都违法了。

      来源:人民网-台湾频道

扯不断的红尘 发表于 2010-12-7 1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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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衣服遮掩部位则为不愿让别人窥视部分,任何刻意刺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让对方感到极度不舒服,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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