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为自己的“探视权”维权?
【咨询】:我与前妻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诚诚由前妻负责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我依判决支付抚养费,但前妻拒绝我探望儿子,为此我只能偶尔到儿子就读的学校探望。近日,儿子因交通事故右腿骨折,我遂向前妻提出探望儿子,但前妻以我的探望会对儿子不利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何先生)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你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你前妻以你探望对儿子不利为由予以反对,缺乏理由与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你与前妻再协商不成,法院会以判决形式确定你探望儿子的时间与次数。 {:9_308:}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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