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县、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村(居)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落实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全面推行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专职化、工薪制,工薪标准应不低于村(居)主要负责人的80%。
第八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员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安排再生育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条 县、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随访等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根据“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引导长效”的原则,生育二孩的夫妻应首选结扎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三条 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财政负担,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转移支付中列支。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夫妻一方为农民、无业居民或亡故的,另一方在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包括聘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夫妻 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发50%。
(三)企业转制以后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停发之年开始补发,分三年兑现到位。企业职工凭夫妻双方原单位、居委会、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谋职业证、身份证到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补发奖励费。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入托优先照顾,其入托、入幼的保育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60%;第一胎为双(多)胞胎和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孩子,保育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40%。
第十五条 依法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育女儿年龄在14周岁以下,有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的夫妇可申领《双农独女户光荣证》。
《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经夫妻双方申请,村民委员会和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持有《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夫妻,除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其中县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奖励1000元。所在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二)其女儿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在初中升高中时可加分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
(三)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优先获得社会救济。
(四)女儿患病在县内可优先就诊、住院,14周岁以下的,其床位费减半。
(五)育龄妇女每年免费享受1-2次县或镇乡(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
(六)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以及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对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农独女户光荣证》的农村夫妻可参照城镇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享受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主要用于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且男女双方有公职的一律开除公职。
第十九条 不履行本办法的单位,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宁政发1号文件印发)、《关于对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户实行专项奖励的通知》(宁政发107号)和《宁海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宁政发23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人口 计划生育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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