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12-19 15:51:41

福利分房一朝“领证” 离婚夫妇十年后再争房

【案情简介】:

      年过不惑的夫妻十年前离婚,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十年后会因为房子再上法庭。2000年离婚时,因没有房产证,就由妻子带着女儿居住。然而,2004年前夫取得了房产证,并写在自己名下。女方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子归自己所有。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张芬和陈岩(都为化名)于1988年登记结婚。次年,张芬生下了女儿小楠,1992年,陈岩花6千元争取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小楠11岁的时候,张芬和陈岩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房子当时没有产权证,双方经协商,由张芬带着女儿一起住该房。陈岩则另找居所。
  
      法庭上,张芬称,离婚时已经确定房屋由她居住,等日后房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她所有。2004年12月,陈岩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陈岩则辩称,房屋是他原单位的福利分房,是基于他的特殊身份取得的,与张芬无关。离婚时,因为考虑张芬抚养孩子,所以让她们母女居住。离婚后,他在交清所有的款项后,才取得的房产证,应属于离婚后的个人财产。
  
      法院查明,该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2004年11月16日,陈岩补交购房款3228元,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双方同意按每平米7000元计算。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须支付男方约30万元。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12-19 15:52:32

【评析】: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带子女生活并一直居住在争诉房屋,依照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争诉房屋仍由原告使用居住为宜。

      为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因得该房产支付的财产折款对价。被告在离婚后补交的购房款部分,应当确定为被告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对被告所持个人份额,应当按照全部房款所占份额比例分割后,归被告所有。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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