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守寂寞 发表于 2010-12-20 15:14:42

垃圾短信扰民,应追究侵权责任

   12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一名手机用户,一小时内收到邮政储蓄银行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该用户的手机一度陷于瘫痪。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称,无法解释。(据12月19日《扬子晚报》)

      同一部手机,收到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这可能是个意外。但是,广大手机用户天天被垃圾短信骚扰,却是不争的事实。“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息,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息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垃圾短信息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息主要内容中,房地产推销、金融保险业推销、零售业推销、运营商业务推介、SP增值服务推广排在前五。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手机用户的权益。

      垃圾短信不仅扰民,而且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垃圾短信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通信自由权、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自由权。虽然对垃圾短信扰民侵权,一方面少有公民去较真,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在现行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等。所以现在看来,造成现实困境的,一是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二是执法不到位。

      事实上,从手机用户与通信运营商的关系来看,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用户无端受到垃圾短信的骚扰,运营商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上构成了不当履行,应负违约责任,但是,没有运营商会对此负责,这也是垃圾短信猖獗的根本原因之一。

      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等待相关的法规出台,完全可以依据现有法律,追究垃圾短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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