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指使他人严重超载驾驶致五人死亡被判刑
中新网义乌12月20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徐翠英)记者从义乌法院获悉,河南省鹿邑县人刘志刚在明知车辆的轮胎规格不一,安全装置不全,仍指使他人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致五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于12月20日下午被义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刘志刚是一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主,今年4月26日,刘志刚雇佣王友明(已判决)为其驾驶该车运输水泥等货物。王友明在被雇佣前即曾为其老乡代班驾驶过该车,当时因该车左前方轮胎被钉子轧破漏气而换上了与右前方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备胎。事后王友明及该车押车员刘某将该情况汇报给刘志刚,刘志刚均未理会。
5月12日,王友明驾驶该车到兰溪市某一水泥厂装载水泥运往永康,在明知该车核载27.5吨的情况下,刘志刚仍指使王友明及押车员刘某装载了79.75吨水泥。王友明驾驶超载的车辆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行驶时,因左前方轮胎爆胎,其所驾机动车向左偏离,王友明即采取急踩刹车的错误方法作为应急措施,致使该机动车向左偏移情况加剧,与同方向左侧车道(快速车道)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挤压,造成五人当场死亡,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友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8月30日,刘志刚到派出所主动投案。事故发生后,刘志刚预付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8000元,被害人家属从保险公司领到被告人刘志刚所有的浙GB661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2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志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6_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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