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不在线 发表于 2010-12-21 14:57:43

拍雪景照意外曝出地下情 当事人欲告侵权

      本来是街头随意抓拍,没想到抓拍的一对情侣是对“秘密情人”。而当事人因自己的地下恋情曝光遭到老婆呵斥,一怒之下打电话到报社,声称要告报社侵权。日前,无锡一起被网友称为“巨狗血”的乌龙事件,出现在贴吧等论坛中,引发了网友热议。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了一番了解,相关人士证实确有此事,不过谁也没想过会这么巧。

  日前,一则《狗血事故:男子与小三逛街被拍进新闻照片曝光》出现在了贴吧中,发帖人称,之前无锡本地一家媒体头版新闻图片《今冬第一场雪》,记者街拍路上行人,结果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一对情侣原是“私密情人”,属于被“不慎”拍了进去。结果当事男子的妻子在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地下恋情曝光,该男子因此致电媒体声称起诉被“侵权”。

  记者随后致电相关媒体进行了了解,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事。据悉,在新闻图片刊登的当天上午10点多,媒体新闻热线接待人员接到了一男子电话。该男子声称就是新闻图片的当事人,图片中的情侣男子即是其本人。当天见报后,他的亲戚都打电话跟他讲起这个事,而他的老婆更是非常的愤怒。“当时就很直截了当地说,图片中男子就是自己和情人,现在他老婆也知道了。他觉得媒体未经允许就把他拍了进去,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讨个说法。”

  据当事记者回忆,当天恰逢无锡迎来今冬第一场雪。当天下午2点多,其正在崇安寺二泉广场老图书馆附近的地铁施工现场周围进行抓拍,想要拍出今冬第一场雪给市民出行造成的影响。第二天,该图片为头版主图,出现在了报纸上。“当时好不容易抓到雪花,就赶紧拍了,确实没想过会是这个样子。” 

   (扬子晚报)

花溅泪 发表于 2010-12-21 15:00:37

【评析】:

      媒体方面没有过错,因为拍摄地点在公开场所。

      在隐私侵权纠纷中,决定信息是从公开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获取的至关重要。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在公开场所活动的人是自愿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的,他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听到。据此,我们认为即使该男子因媒体照片导致隐私曝光,也只能怪自己行为不检。

暮色 发表于 2010-12-21 22:58:22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MxMTI4NDQ0.html

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0-12-22 01:42:21

  大街上“偷情”扯得上隐私吗? 背景:
无锡一家报社的记者抓拍雪中的行人,新闻照片在头版发表。当天,有一男子向报社投诉:照片中的人是他和情人,被他老婆知道了,他觉得媒体未经允许就把他拍进去,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要讨说法。  东方早报发表沈彬的文章:
首先,当事人投诉报社刊发的照片侵害其隐私权,这能不能成立?美国曾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有妇之夫带着情人去看足球赛,结果妻子在电视转播里看到了他们。丈夫状告电视台侵犯其隐私,结果败诉,因为足球场不是私人居所。丈夫带着情人出现,被视为自愿将自己的地下情曝光于公共视野中。同理,本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雪景,不能认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其次,报社抓拍路人,是否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呢?这还真是个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用于广告,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但很多报纸都是市场化运作,新闻里刊发了别人的肖像,算不算“以营利为目的”,算不算侵权呢?如果所有报纸上的新闻照片都可能被诉侵犯肖像权,那岂不是报纸上得打满马赛克了?这种困惑源于我国民法和新闻法立法的双重滞后。法学家杨立新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公众人物、新闻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领域的例外”一说。比如,在公众视野中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者其他活动的人,即使媒体使用了其肖像,且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得主张侵害肖像权或者隐私权。但这个明确的规则运用到本案中还是有一些暧昧。大雪算不算新闻事件?男子和情人亲密地走在雪地里,算不算出现在新闻事件中,从而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往后,偷情者走在街头,不妨举一块牌子:“偷情ing,记者不得拍照!”这样可能比较保险。  
小蒋随想:
这种事搁过去叫“生活作风问题”,涉及者往往得“夹着尾巴做人”。现在世道变了,有“小情”的人腰杆反而挺硬。当某些人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丑事被别人有意无意地曝光,此时隐私这个词就成了法宝,当事人可以动辄挥舞侵犯隐私大旗,要求他人赔偿。这种人不说自己无德,反而可能因无德获利,这是法律被钻了空子。有人或许会说,即便个人干了丑事,但只要不关乎公共利益,就不应被置于聚光灯下。问题是,有些人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做着本应是关起门来干的事,难道要其他人“消失”?比如,一些男女在大街上相互抱着“啃”,别人无意中看到或拍到,前者有什么理由怪罪后者?公共场所又不是你家的,凭什么封杀别人的眼睛?就本例来说,男子凭什么那么肯定和“小情”在街上卿卿我我,不会被熟人乃至“糟糠”撞上?偷情中的偷字已然说明了一切,无耻者如果情愿冒婚姻法规与道德标准之大不韪去偷,最好找个没人的地方,别一边在光天化日之下偷,另一边又装得自己很“受伤”。说句糙话,这是“既当婊子又立牌坊”。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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